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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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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7:45:1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原股东为5个自然人及1家企业,现其余4个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中1个自然人(即现股东为1个自然人及1家企业):
1、在工商进行股东变更后,我司(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涉及股东变更的手续?
2、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对我司(被投资企业)是否涉及需向税务局报备的义务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的相关手续?
3、自然人股东之间涉及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如下: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下简称贴花)缴纳办法。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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