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预缴增值税抵缴
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还需要分是否交房来抵缴吗?我公司是一房企,合同约定交房在2018年,但因施工、验收等问题到2019.6月还未交房,我们税收上是按实际上房时间还是以合同约定上房时间确认增值税收入?确认增值税收入后本项目未确认收入部分售房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抵缴本项目确认收入部分应补缴的增值税?不同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还需要分是否交房来抵缴吗?我公司是一房企,合同约定交房在2018年,但因施工、验收等问题到2019.6月还未交房,我们税收上是按实际上房时间还是以合同约定上房时间确认增值税收入?确认增值税收入后本项目未确认收入部分售房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抵缴本项目确认收入部分应补缴的增值税?不同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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