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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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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3:51: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由代理银行、借款方、出借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用途、贷款金额、利率和结算方式;出借人在代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出借人在约定的放款日期前将资金足额存入该专户;借款方应于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付息日前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代理银行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用于还贷付息,或者从借款方在该银行系统的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付息;借款人所有还款付息均应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代理银行向委托贷款人归还,而不应直接归还委托贷款人;委托贷款手续费一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规定向委托贷款人一次性收取;代理银行除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贷款风险。合同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未作出约定。

        请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此项业务中代理银行、借款方谁是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谁应界定为扣缴义务人?

        2.如果借款方在前期履约,而后不还本付息,甚至走逃失联,导致出借方本金无法收回,且收到的利息小于本金,对此前收到的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根据您的叙述,借款方通过贷款银行向出借方支付利息,出借方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借款方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计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十二条 ……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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