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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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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4:12: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一下公司2018年连续12个月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标准是按照总分公司汇总起来算,还是总公司算总公司的分公司算分公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二条条的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分公司未选择增值税汇总缴纳,销售额不需要合并汇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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