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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租房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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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 21:5: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指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指纳入各市县政府批准建设,并按照《公租房住房指导意见》和各市县政府制定的管理进行管理的公租房,截至目前已有政府出具的按公租房类型办理用地划拨的会议纪要文件,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已建成,但因政府住房紧张,目前作为政府内部用房使用,暂时未按公租房管理办法对外出租,请问能享受2019年61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政府内部用房有相关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如果是作为政府内部用房使用未按公租房规定管理就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属于国家机关自用土地或者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则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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