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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双方如何就发票丢失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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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1:5: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今年一月份我司开具一份专票,然后会计交给业务员去传递,由于钱一直没收到,于今年六月会计询问对方公司后,对方反映未收到发票,但我司业务员表示已送交,因传递过程中涉及人员多,且时间跨度长,又没有留下纸质证明,所以面临发票丢失该如何明确双方责任呢?且对于该项发票丢失事件应罚款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购销双方请自行确认哪一方属于发票丢失方,按上述文件进行处理,发票丢失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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