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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4:47: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按3%征收率。 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若商家购进粽子再销售,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发票请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若属于“餐饮服务”,发票可开具餐费,备注栏由企业根据需要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