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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5:2:1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件讲述的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有限多企业成立了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企业职工,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如果通过合伙平台对其合伙人(即企业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对授予给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按上述方法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除?如果不可以,应以何种方式予以扣除?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