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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5:27: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员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陪护费、住院期间餐费、往返医院检查的交通费等不在工伤保险保险的范围内,企业给员工报销,如果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相关政策是什么?非常感谢!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