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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5:13:5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发[1993]154号文“(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在该条款中“基本建设单位”对应的是“本单位”吗?“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对应的是“本企业”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对应的为“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