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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0:48:2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如上的“另行公告”,请问是否出了? 如果没有需要如何咨询?
现答复如下:
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申报表填写详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