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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0:14:3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体工商户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且为员工缴纳医社保,现在个体户已经不再经营准备注销,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呢?没有申领发票。
答复如下: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 “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如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厅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注销 >10.1.1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疫情期间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请查看我局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2月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附件。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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