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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7:40: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请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分摊时的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