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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借款免征增值税问题?环境保护税实施环境及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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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7:48: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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