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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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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0:6: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规定,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第一种情况: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借: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

    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

    第二种情况: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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