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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1: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想咨询关于股权激励个税问题。我公司2018年6月股权激励行权,当时行权时股票到个人账户。按政策18年6月我公司给当地税务局备案暂缓一年缴纳个税。2018年6月后,8月、9月有个别拥有股权激励需要缴税的员工离职,离职时工资不足扣缴个税,因为行权个税金额大于工资。现一年后(2019年6月)企业无法代扣税款,这些员工已离职,没有工资,当初股票直接划入个人股票账户,问这些员工的股权激励个税应如何缴纳?企业已备案,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没有现金可代扣该如何解决?盼回复,感谢。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要代扣代缴,如情况特殊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请具体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处理方法。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