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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4:30:19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以投资时的原价和股比平转的形式将此股份给本人名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天津清和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过程中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局长给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据和解释。
2、因为账面有微薄盈利,但实际发展需要无红可分,本人将持有的股份评价转让给本人名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天津清和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前,是否必须要求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请给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据和解释。
3、现将股份平转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