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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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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7:58:2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单位是2019.1月份计算并发放2018.12工资并代扣个税,2019.2月申报1月个税的时候就是申报的2019.1代扣的2018.12工资的个税,这样延续下来,就是2020年1月报2019.12个税报的是2019.12发放2019.11月工资,这样员工2019年汇算清缴的其实就是2019.1-2019.12的所得(2018.12-2019.11工资)。但是我门领导说,2019年汇算应该是2019年1-12的应得,也就是2019.1-2019.12工资,而不是2019年1-12的所得2018.12-2019.11工资。如果说是2019.1月能够实际计算并发放2019.1月的工资,那么所得和应得就是一样的。但是现实是2019.1月下旬才能算出来2018.12的工资,所以就导致所得和应得错位1个月。麻烦咨询下,到底哪种处理是正确的?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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