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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9 17:37: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纳税人不再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已开通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录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三)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申请调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