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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9 17:0: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税务总局公告〔2019〕33号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