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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0:29:2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享受污水处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受到环保处罚,根据财税[2015]73号文,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由即征即退项目转至一般项目申报,2018年因环保处罚期结束,一般项目中有进项留底税额,是否能转至即征即退项目,是否有相应政策依据,具体如何执行?
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一般项目进项留抵税额能转至即征即退项目,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