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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扣除单位食堂外卖对应农产品抵扣适用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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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8:20: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涉及食堂对外提供工作餐的业务,目前我公司每月底,根据食堂外卖餐次与自用餐次占比,将当月食堂消耗的农产品成本按外卖餐次占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星河范围的公告》(2018年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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