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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用1.998亿元,设备及安装费用1.071亿元(其中设备费用9000万元,安装费用1709万元)问:本工程设备开票,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本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是哪一类销售行为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如纳税人无法判断,可提供详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