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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2:2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例如:
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
20年2月发放19年计提工资100万,可在所得税纳税应纳税额调减100万;
20年2月发放18年甚至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工资,能否在19年汇算清缴期间纳税调减?
还是需在20年汇算清缴期间(即21年5月)进行汇缴处理?
答复:
您好,贵公司发生的在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果是以前年度实际已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