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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房屋交易合同解除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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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23:3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是四川蜀铁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我公司与成都青创西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成都高新西区天宇路2号天府创业园项目26栋1-1和1-2工业用地房屋资产转让合同,截止2019年该房屋因政策原因未办理产权转让,房屋产权人为成都青创西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该合同解除,期间未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问,依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资产转让合同解除后,2011年11月-2018年6月该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我公司还是成都青创西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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