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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24:45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辖区有一位自然人A,在外地成立了一小额贷款公司B。2018年,有人向该自然人借款,借条上明确“向A个人借款,通过B公司帐户转帐。”该自然人依法就该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向我们申报缴纳了税款。后外地税务局查实,该笔借款,A并没有事先向B打入,而是B直接发放的,所以,B应该是纳税人。要求B补缴税款并且建议A办理退税。请问:这种借用帐户发放贷款,纳税人到底是A还是B。谢谢!
答复如下: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判断,若纳税人是另一家公司法人,以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