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

gg2.jpg

2021-2-4 14:56: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经转办后答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关于房产税。根据咨询中所述,乙方取得30年租赁权所垫付资金及以后每年支付的租金,共同构成租金总额。其中垫付资金为首期一次性支付,目前房产税政策中并未规定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征期及分摊次数,征管实际中一般是首次申报即按已支付总额征收房产税。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