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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5:4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分司于5月份已提交了加计抵减的声明,并且符合已通过了,但由于所属期5月已申报才提交,导致5月无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应如何处理,可以在所属期6月补计提的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