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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0:2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机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公司抬头时候,是否必须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信息,如未填写在现有政策规定下是否影响企业报税?请回答时候提供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公告链接,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