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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5:25: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新疆国有公司,在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设有一家子公司,为响应国资国企改革“四个一批”号召,该子公司已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用于该公司在嘉兴有房产土地,原计划是要成立分公司,将资产过户给分公司,但是依据当地政策无法成立分公司,也就无法过户资产给分公司。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经过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该子公司房产和土地也不能过户给我公司。经与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他们答复由于已办理税务注销,无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
2、我公司对该子公司实行的是吸收合并,目前该子公司存在留抵税额,留抵税额能否转移到我公司?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涉及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