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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0:49: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不需要备案了,只需要将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符合条件直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报表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