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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人员来我们公司出差工作的火车票可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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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46: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集团内部其他公司人员来我们公司出差帮忙工作,他们的可不可以抵扣?他们和我们公司没有劳务合同,但属于一个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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