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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9:55:17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按员工级别和城市给与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是110元、130元、160元的实报实销,根据实际发票报销,因员工出差就餐,根据实际情况,想改用出差伙食包干,请问,如果按上述金额实施包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广州市的伙食补助包干的上限是多少?如果超过广州市上限,超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部分是否无需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广州市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