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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32:49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于2017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定了一本购房合同,用于在房管部门备案;签定了一本委托装修协议,委托开发商对毛坯房进行装修。收房时,开发商开具了两张发票,一张购房发票,开具项目为不动产。一张为装修费用发票,开具项目也是不动产。导致去东湖税务交税时,税务局要求业主拿出两张发票作为缴纳契税的依据。请问,是开发商开票项目存在问题?还是税务税收存在问题?按契税征收要求,是以房管局备案总价缴税?还是将装修费用包括总价缴税?请回复为盼,谢谢。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