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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提供跨境运输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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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6:27:29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新加坡非居民企业向我司提供跨境运输服务(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及境外运往境内),对方实际上是无交通工具运输,把实际运输义务转包给了其他承运人。这种情形下,我司是否需要帮这家新加坡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向你司提供跨境代理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根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规定,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税源登记及相关申报事宜。


三、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因此,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应当自行判断,若无法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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