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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2: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税费缴纳基数中忘记扣除公车补贴了怎么办,可以在下一月份中一并减免吗?
回复如下:
一、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 )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您当月未按规定扣除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申报数据不正确,建议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上办理申报错误更正,更正相关所属期申报表。具体操作如下:(1)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首页选择需要更正的“ 税款所属月份”。点击【 综合所得申报】 进入申报填写界面, 点击【 4.申报表报送】 查看申报结果。( 3) 点击【 更正申报】,可启动更正申报功能。系统提示是否进行更正申报,点击【 确定】 进入更正申报界面。(4) 点击【 确定】,进入更正申报填写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