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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0:39:3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2019年2月期间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已勾选认证但未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数据,导致已认证数据与实际抵扣不符,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予以认证抵扣。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您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可以在2020年3月1日后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