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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税款,能否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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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8: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售房时按每平方代收100元热力配套费,可是热力公司只针对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因为是代收费用,所以在受票时我们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现在由我们公司直接再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那我们前期已做的进项税转出税额,能否再做转回?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收取的热力配套费属于文件规定的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取得进项专票,不在不得抵扣情形内可以抵扣进项,如果您认证抵扣同时进项税额转出后,除非符合文件规定后期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抵扣,否则不允许转回。如果您收取的热力配套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安装服务情形,文件没有相关特殊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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