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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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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6:43: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外省集团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机构,合同由集团总公司与业主签订并授权我司在贵省忻州市设立项目部进行施工建设。

   想咨询下:

1、我司忻州项目部是否适用《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不适用,我司在忻州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是业主对我们的计价收入,还是计价收入扣除分包支出以后的收入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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