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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4:13: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开发的项目已完成销售,剩余部分全部自用,请问自用部分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如何扣除?可否在除自用部分外的可售建筑面积中扣除?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