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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3:50: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仅填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的信息,而开户行及账号为空。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接收?是否会影响增值税抵扣及对应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票开具应做到项目齐全,对于不规范的专票建议退回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