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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39: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生产工厂,目标尚在基建,大约2023年完工投产。我公司现有业务为贸易方式(化工)。注册地为开发区的办公楼一层、实地工地尚在基建还没有具体门牌号。目前营业执照地址用开发区的办公楼一层、而实际办公地点为借用行政中心4楼。我公司计划从2019年6月开始按贸易方式申请开具专用发票。请问:1、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未完工没有门牌号)、实际办公地(借用),三者不符,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2,注册为生产工厂,能不能前3年(2019-2022)采用贸易方式销售开票;从2023年开始转为生产工厂开具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若你司未发生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则可以开具。
二、发票请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