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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统一的开票系统和多元的开票信息采集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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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51:2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尊敬的税务机关:
      基于后续电子发票的全面普及,建议把增值税发票系统、通行费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不同发票设备和系统进行整合,研发集发票管理、认证、报销、打印等功能一体的综合服务系统和设备,且新的开票设备可以实现在不同场所环境(如可内置出租车等移动经营场所/工具)下的多元信息采集功能(如可刷已绑定任职企业开票信息的身份证、指纹识别、人脸扫描,微信公众号二位码及手机号验证等)和无线联网开票(电子发票)。
注:由于电信部门、铁路部门、社保部门、公安系统及社交软件所留存的手机号、指纹、人脸库等记录均是通过身份证建立关联对应的,所以可以考虑增加这几种方式在开票系统中产生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续保状态的职工社保来绑定企业开票信息(即以社保作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判断依据,只有缴纳社保的职工个人才可以绑定企业开票信息到个人身份证,由税务部门进一步关联到其他部门已采集的有效个人身份认证依据;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及时办理员工社保)
     在个人/企业各部门信息联动互享的基础上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票务系统(电子化后的税务信息后续可能整合企业账务系统实现部分会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便于税务管理。
    以上仅个人意见,未能充分考虑之处请见谅。
祝:新年快乐!

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感谢您的热心建议!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提升发票管理质效,税务部门对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打造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这一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是“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二是“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三是“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我省将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好满足纳税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需求。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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