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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0:10: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减除20%的费用后,才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来计算税额。例如:小发只取得劳务报酬,每月6万,一年72万,那么年度汇算时候是否按照 72万-72万X20% 来并入综合所得额计算个税? 简单来说劳务报酬平时按照超不超4000来减800或20%的费用后计算个税,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候,不再分超不超4000元,统一按照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并入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对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