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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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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11:4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但是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个税,那么还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报税系统上进行零申报吗?谢谢老师!

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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