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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4:43:1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办法的,需就免抵部分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我公司是郑州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请问是否需要就当期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当期免抵税额需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