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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6:34: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我单位为青少年宫,按该条款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享受,还是需要到主管税务局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以前年度我单位正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还能退还?
答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属于自动失效,也没有过渡期。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