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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28:35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二级市场买入南京银行股票,在持股期间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万元,该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卖出,取得转让利得1000万。请问在2019年的汇算清缴时,持股期间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转让利得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