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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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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43:5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之间,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权益性 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做资本公积增加和减少,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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