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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奖一般都在次年年初发放,这样一部分人就会在年初预缴个税较多,而后随着各种减除、扣除的增加全年累计应税不断降低甚至为零,形成退税,增加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
比如:某单位2020年1月份发放职工工资5000元,2019年度年终奖8000元,各类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共计4000元,职工选择把年终奖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则1月份应纳税所得为:5000+8000-5000-4000=4000元;而行政事业单位月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这样该职工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为:5000×2+8000-5000×2-4000×2=0;而此时已经预缴了120元的个税,年终需要办理退税。
建议:纳入综合所得的年终奖在年初发放,但纳入年底(如12月份)申报。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您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已经收悉,我们会向上级部门进行反应,感谢您的关注!